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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64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九號抗 告 人 柯清波上列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七月十三日付保護管束之裁定(一0五年度聲字第一一0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柯清波因貪污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確定後,送監執行,其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五年七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六六七一八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有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因依檢察官聲請,諭知抗告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尚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以其所犯之罪,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應為一0九年六月九日,有卷附假釋證明書可稽,原裁定記載同年月二十五日,自有違誤云云。然抗告人假釋期間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之日,應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為據,不受相關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之拘束,原裁定援引該項保護管束名冊之記載,縱與假釋證明書所載不相一致,與原裁定審酌有關文件,准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旨不生影響,要難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楊 力 進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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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貪污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