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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78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九號抗 告 人 王朝安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八日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王朝安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依法不得抗告,乃抗告人猶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李 釱 任法官 許 錦 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