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三號再 抗告 人 林科帆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九月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五年台抗字第七0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林科帆因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提起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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