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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73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五號抗 告 人 0000-0000B上列抗告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回復原狀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0000-0000B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罪聲請回復原狀,經本院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抗告,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洪 于 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