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七號再抗告人 陳宗銘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八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陳宗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王 敏 慧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鄭 水 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