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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82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二六號再 抗告 人 錢德明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錢德明因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胡 文 傑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鄧 振 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