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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96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九六五號再抗告 人 呂理斌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五年度台抗字第八八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呂理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彭 幸 鳴法官 黃 斯 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