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聲 明 人 黃鎮華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請回復原狀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一0七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鎮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請回復原狀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以聲請回復原狀名義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江 振 義法官 蘇 素 娥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