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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11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聲 明 人 鄭鐘祥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鄭鐘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竟復具狀聲明不服,揆諸首揭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李 釱 任法官 許 錦 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一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