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 明 人 郭宏里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三月三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一0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郭宏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以再抗告名義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楊 力 進法官 王 復 生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