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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聲 明 人 林靖雲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林靖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四年度聲再字第五八二號),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一0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六號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

㈡聲明人於本院上開裁定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彭 幸 鳴法官 韓 金 秀法官 林 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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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