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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聲 明 人 魏高明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九六、五0九號),聲明疑義及聲請法官迴避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本件聲明人魏高明因不服本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96號(聲明及聲請狀誤載為105年度台抗字第469號)、第509 號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抗告之裁定,復行聲明疑義及聲請法官迴避等。然上開裁定主文均為「抗告駁回」,有本院裁定書在卷可稽,本院所為上開裁定主文,其文義甚為明瞭,並無任何疑義,且無關乎有罪裁判,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又因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不生迴避及再聲明不服等問題。是本件聲明及聲請均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蔡 國 卿法官 胡 文 傑法官 王 復 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