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聲 明 人 康政駒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七月七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一0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康政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以再抗告名義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楊 力 進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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