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聲 明 人 康政駒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七月七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一0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康政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以再抗告名義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楊 力 進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