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5 年台聲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七號聲 明 人 郭文吉上列聲明人因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郭文吉因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陳 宏 卿法官 劉 興 浪法官 江 振 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