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非字第四四號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劉秀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三一二七號,聲請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一九號、一○四年度執字第八三三六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劉秀珍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各裁判宣告數罪之刑,均已各別定其執行刑,再就全部宣告刑重新定其執行刑時,亦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此有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三一號判決可資參酌。二、經查:被告劉秀珍先後犯如原確定裁定所附應執行刑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六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四罪,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二七○三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6所示二罪,亦經該院以一○四年度審簡字第一二一一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判決書、檢察官聲請書等在卷可稽。嗣檢察官以被告前揭附表編號1至6罪所示六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再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原裁定自應受上開附表編號所示1至6各罪所宣告之最長刑期(有期徒刑十月)以上,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1至6所示六罪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宣告刑及附表編號5至6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亦即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一年五月+六月=一年十一月)之限制。詎原裁定定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形式上雖未逾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二年五月之限制,惟已逾越附表編號 1至4 所示四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及附表編號5、6所示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之內部界限,而不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要旨,原裁定已與法律秩序與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悖,亦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有違,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三、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刑之總和。從而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各裁判宣告數罪之刑,均已各別定其執行刑,再就全部宣告刑重新定其執行刑時,亦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乃當然之理。是法院重新裁量另定之執行刑,倘較重於前定之數執行刑加計後之刑之總和,亦屬違背法令。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秀珍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六罪,先後被判處罪刑確定,其中編號1至4所示四罪,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二七○三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一年五月確定,編號5、6所示二罪,曾經該院一○四年度審簡字第一二一一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有上開裁定、判決、被告聲請書等在卷可稽。乃原裁定定該六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已逾上述二執行刑合計之總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依上揭說明,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屬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陳 宏 卿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吳 三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十 日
E附表┌──────────┬───────────┬───────────┬───────────┐│編 號│ 1 │ 2 │ 3 ││ │ │ │ │├──────────┼───────────┼───────────┼───────────┤│ │ │ │ ││罪 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104.01.16為警採尿時起 │104.01.15 │104.02.20為警採尿時起 ││犯 罪 日 期│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 │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查(自 訴)機 關│104年度毒偵字第400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400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854、13││年 度 案 號│ │ │81號 ││ │ │ │ │├───┬──────┼───────────┼───────────┼───────────┤│ │法 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99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99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037號 ││ ├──────┼───────────┼───────────┼───────────┤│ │判 決 日 期│104.05.29 │104.05.29 │104.06.30 │├───┼──────┼───────────┼───────────┼───────────┤│ │法 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99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99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03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6.16 │104.06.16 │104.08.04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是 │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 │ │├──────────┼───────────┼───────────┼───────────┤│ │ │ │ ││罪 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104.02.20為警採尿時起 │104.05.13 │104.05.13 ││犯 罪 日 期│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查(自 訴)機 關│104年度毒偵字第854、13│104年度毒偵字第1919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919號 ││年 度 案 號│81號 │ │ ││ │ │ │ │├───┬──────┼───────────┼───────────┼───────────┤│ │法 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37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211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211號 ││ ├──────┼───────────┼───────────┼───────────┤│ │判 決 日 期│104.06.30 │104.07.31 │104.07.31 │├───┼──────┼───────────┼───────────┼───────────┤│ │法 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37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211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211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8.04 │104.09.01 │104.09.01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是 │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