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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附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五年度台附字第五號上 訴 人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權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被 上訴 人 呂鴻鵬被 上訴 人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花再發被 上訴 人 九滎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義法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呂鴻鵬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四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0四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呂鴻鵬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王 敏 慧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江 振 義法官 呂 永 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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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