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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52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526號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鍾宗耀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寶環

吳聰奇黃淑真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蔡世祺律師

參 與 人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寶環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1 月25日106年度台上字第52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理由欄二之㈢第七、八列所載「或其中一者構成犯罪,」為贅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經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之㈢部分,因有前述顯然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朱 瑞 娟法官 李 釱 任法官 何 信 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