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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刑補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刑補字第2號請 求 人 黃教賢上列請求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依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80年度台非字第387號)後,請求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法第13條,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憲法的效力既然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觀諸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及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甚明。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事補償法第13條,有牴觸憲法第 7條及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平等保障之疑義,且此為本件適用法律的先決問題,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司法院大法官為解釋前,裁定本件訴訟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司法院釋字第 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鄧 振 球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何 信 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