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030號聲 明 人 陳柏瑞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 年度台抗字第81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本件聲明人陳柏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竟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揆諸首揭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李 釱 任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吳 信 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