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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抗字第 11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三號抗 告 人 陳世昌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一五二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陳世昌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年紀老邁,體弱多病,因案在押諸多事務無法處理,且母親去世遺留財產亦未處理,請准予新台幣五萬元交保,以便有時間、機會處理,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十二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共二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抗告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抗告人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及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抗告人之必要。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說明於不顧,猶執前詞,泛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張 智 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