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一號再 抗告 人 謝政哲上列再抗告人因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八月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上訴或抗告。於本院為抗告法院時,因本院之裁定為終審法院裁定,亦無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提起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謝政哲因強盜罪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