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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抗字第 21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抗 告 人 謝政誠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七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謝政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提起抗告,其再提起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徐 昌 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