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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抗字第 39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八號聲 明 人 陳冠璋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三月八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一0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抗告或再抗告。本件聲明人陳冠璋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李 釱 任法官 王 復 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