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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抗字第 32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三號再抗告人 李柏信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李柏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提起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張 智 雄法官 陳 世 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