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再抗告人 王世偉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九一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王世偉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鄭 水 銓法官 王 敏 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