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35號聲 明 人 林育緒上列聲明人因強盜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林育緒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竟復具狀聲明不服,揆諸首揭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李 釱 任法官 許 錦 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