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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抗字第 63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36號再 抗告 人 梁謝盛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45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梁謝盛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106年度台抗字第456號),依法不得再抗告,乃其復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何 信 慶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鄧 振 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