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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抗字第 78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787號抗 告 人 aka Ruan Whore Fu-Chih

Wu Eunuch Chen-Huan

Koo prostitute Li-Hsiung

Lin Asshole Jhih-GangWong Whore Zhao-Rong

Lin Eunuch Ba-ChunMafia Corp阮富枝吳陳鐶顧立雄林志剛翁昭蓉林群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上列抗告人等因謝諒獲自訴薄正任等人偽造文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聲請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8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105 年度聲字第18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抗告制度之設計,在於允許受不利益裁定之人員,對於原裁定不服,請求上級法院予以審查、救濟。故如原裁定於自己並無不利益情形存在,自無許其提起抗告,其若提起,自應予駁回。

二、本件相關之自訴人謝諒獲自訴薄正任等人偽造文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審理,謝諒獲提起抗告(即原審法院105 年度抗字第423 號案件),並連同「與前揭案件無關」之抗告人aka Ruan Who

re Fu-Chih、Wu Eunuch Chen-Huan、Koo prostitute Li-Hsiung、Lin Asshole Jhih-Gang、Wong Whore Zhao-Rong、Lin Eunuch Ba-Chun、Mafia Corp、阮富枝、吳陳鐶、顧立雄、林志剛、翁昭蓉、林群、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等人共同具名,向原審法院聲請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經原審裁定駁回,可見對抗告人等而言,並無不利益,乃竟向本院提起抗告,依照前開說明,殊非法之所許,自應駁回。

至於其他程序不合法及程序事實欠明部分,無費詞批駁或命補正、贅查必要,以節省司法資源,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李 釱 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