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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抗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八六號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五年度聲再字第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前揭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非於抗告程序中加以主張。

二、本件抗告人謝諒獲聲請再審意旨敘明就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五號,原審法院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九七號、一○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一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自更㈡字第一號、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三號、九十八年度附民更㈠字第三號等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各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經原審法院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聲請補判,惟因原審法院有全院迴避及未移轉管轄之嚴重錯誤,依法應由本院管轄,將本件撤銷並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或原審法院以外之其他高分院管轄補判。且在本件原審裁定前,法院應先指定抗告人同意之律師為辯護人,卻未先指定辯護人,顯剝奪抗告人之訴訟權及律師權,亦未敘明理由即逕自裁定駁回聲請,有當然違背法令之處云云。並未就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據提出前揭各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而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一情,具體指摘原裁定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僅徒憑己見,任以上開抗告意旨所指之事項,指摘原裁定違法,依首揭說明,其抗告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張 智 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