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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抗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八八號再 抗告 人 陳周滇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軍抗字第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以:再抗告人陳周滇對於空軍後勤司令部六十九年度南判字第二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書狀並未依上開規定,敘述聲請再審理由,亦未提出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尚無違誤,因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僅泛詞,而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洪 于 智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吳 三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