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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聲 明 人 TRIEU VAN TRUONG(中文姓名:趙文長)上列聲明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二日第三審判決(一0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TRIEU VAN TRUONG(中文姓名:趙文長)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三0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後,復提出「刑事上訴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彭 幸 鳴法官 黃 斯 偉法官 李 錦 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