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江忠信上列聲請人因自訴被告周宏勝等瀆職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104年度台聲字第120號)駁回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江忠信因自訴被告周宏勝等瀆職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駁回其上訴之判決,聲請抗告,經本院分別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本院90年度台附字第71號、90年度台聲字第30號)後,復又不服上開裁定,具狀聲請再審,經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120號)後,其再不服該裁定,具狀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王 敏 慧法官 鄭 水 銓法官 蘇 振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