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甘俊松上列聲請人因擄人勒贖延長羈押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022號),聲請協助其具保或到更專業醫院就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甘俊松因擄人勒贖延長羈押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請協助其具保或到更專業醫院就診,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于 智法官 楊 智 勝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黃 瑞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