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陳怡臻上列聲請人因何濟周瀆職等罪案件(本院46年度台上字第917號),聲請補發裁判書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怡臻聲請意旨略以:其先祖何濟周涉犯瀆職案件,經貴院於民國46年7 月26日判決在案。因家族資料年代久遠,資料遺失,受判決人復已死亡,判決案號不復記憶,請代為尋找判決字號並准予補發該刑事判決書正本或影本云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 項前段及同法第58條規定,檢察官、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方為文書之應受送達人。聲請人非應受送達人,所請補發判決書正本或影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案判決原本業已歸檔,若欲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取得相關檔案或政府資訊,應依相關法定程序規定辦理。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洪 于 智法官 劉 興 浪法官 黃 瑞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