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65號聲 明 人 王志堡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6年 5月2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37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聲明人王志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