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上 訴 人 王坤煌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73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4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王坤煌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原審撤銷第一審所為無罪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於民國 106年12月2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沈 揚 仁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呂 丹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