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3748號上 訴 人 廖維正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768號,105年度偵字第30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 (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結夥2人以上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7月6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陳 朱 貴法官 楊 智 勝法官 洪 于 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