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506號上 訴 人 郭慶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漁業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116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2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郭慶生因違反漁業法第60條第1 項之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依首揭所述,上訴第三審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既已明定應以「書狀」之形式提出,若補提理由仍須以書面為之,而不得以言詞陳述代之,是上訴人提出上訴書狀之理由僅記載「後補(應庭口述)」,亦非適法,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鄧 振 球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何 信 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