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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56號再 抗 告 人 游清文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准予刑後強制治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准予刑後強制治療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行抗告,意見狀提起再抗告(載為「抗告狀」),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沈 揚 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