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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10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02號抗 告 人 曹炳雄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治療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1日撤銷檢察官執行處分之裁定(106 年度聲字第19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乃係受不利益裁定之當事人等不服原裁定,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救濟程序。倘原裁定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益,自無許其提起抗告之理。其若提起,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抗告人甲○○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其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入監執行完畢後,經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6年度第9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已決議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8月29日彰檢玉執壬104執保190字第39768 號函,仍認不宜向法院聲請停止治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原裁定認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遂將上開檢察官之執行處分撤銷。此項裁定對抗告人並無不利益,其猶提起抗告,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洪 于 智法官 林 靜 芬法官 楊 智 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