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再 抗告 人 曾智忠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抗字第145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 條第1 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曾智忠因不服第一審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向原審法院提起抗告,再經裁定駁回其抗告。原審法院此項裁定既不在首揭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對之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王 國 棟法官 李 釱 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