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088號再 抗 告 人 江明德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6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江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提起再抗告,竟又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張 智 雄法官 陳 世 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