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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109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090號再 抗告 人 蔡光治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4 年度台抗字第37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蔡光治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以104年度台抗字第376號裁定,將其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24號裁定之抗告駁回,即已確定,竟復具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沈 揚 仁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呂 丹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