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091號聲 明 人 江明德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聲明人江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林 恆 吉法官 陳 朱 貴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