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094號抗 告 人 賴明春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賴明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於民國99年3 月31日以99年度聲字第826 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10月,嗣抗告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9年5 月27日以99年度台抗字第446 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有上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抗告人對於上開已經確定之案件,猶向原審聲明不服,顯非合法,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任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黃 斯 偉法官 莊 松 泉法官 鄧 振 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