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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119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198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提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

9 月6 日駁回聲請回復原狀等之裁定(107 年度抗字第12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提審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裁定,不得再抗告,提審法第10條規定甚明。則因提審而衍生之其他抗告法院裁定,自不得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莊榮兆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誣告等罪在監執行。其女莊珮雯聲請提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而抗告人提起抗告,復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已不得再抗告。抗告人再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及補充裁判,既經裁定駁回,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于 智法官 楊 智 勝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陳 朱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