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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122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222號聲 明 人 簡健峰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2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聲明人簡健峰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林 恆 吉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