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222號聲 明 人 簡健峰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2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聲明人簡健峰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林 恆 吉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