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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128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289號聲 明 人 吳聲興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5日第三審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103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聲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抗字第1330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林 靜 芬法官 林 海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