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35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57號再抗告人 趙學剛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190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趙學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王 敏 慧法官 鄭 水 銓法官 沈 揚 仁法官 謝 靜 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