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57號再抗告人 趙學剛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190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趙學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王 敏 慧法官 鄭 水 銓法官 沈 揚 仁法官 謝 靜 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