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聲 明 人 張育誠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4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聲明人張育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駁回其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裁定所提起之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法官 沈 揚 仁法官 吳 進 發法官 呂 丹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